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其中,《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中包含涉及检测、认证行业的失信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2022年12月28日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中,涉及检测、认证行业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如下内容:
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认证认可活动或不予受理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申请
惩戒对象: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惩戒内容: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惩戒对象: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他负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职责的部门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惩戒对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