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原震,与下属单位质检站原副站长王明皓利用职务便利,在质检站与相关企业合作过程中,共同以及单独贪污受贿共计3000多万元。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原震无期徒刑,判处王明皓有期徒刑20年后,原震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事件1
发票冲账吞业务款
经查,2008年至2013年间,原震利用担任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明皓利用担任科研所下属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副站长等职务便利,在质检站与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盛世瑞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难燃材料分包检测业务过程中,以发票冲账、将应支付给单位的部分合作业务款不入账等方式,共同贪污1746万余元。
原震单独贪污446万余元;原震、王明皓共同受贿915万余元。王明皓单独受贿330万余元。去年1月30日,二人被查获归案,部分赃款和赃物被追缴。判决书显示,原震和王明皓通过以发票冲账等方式,共同侵吞公款396万余元。
原震供述称,由于质检站没有检测难燃材料的相应设备,只能委托建材站进行试验,高某和王明皓等人谈好每组分包检测费为2600元,对方给回扣,他就同意了。王明皓说,起初原震和他按六四比例分钱,后变成了七三开。
事件2
收钱即给检测报告
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间,原震和王明皓为海盛公司、海泉公司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而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668万余元。二人还为海泉公司承揽难燃材料的检测业务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钱款242万余元。王明皓还为帮助公司加快出具检测报告速度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单独受贿330万余元。
李某证言显示,听说其他公司有不送检直接用钱买报告的情况后,就找到原震。之后,李某公司的难燃样品中的纸面石膏板和矿棉吸音板也不送建材站检验,由质检站直接出报告,每组交给原震1750元。
某公司负责人何某称,在其公司与质检站的合作中,涉及非难燃检测部分,其公司收的检测费自留60%,给质检站40%。其每个月需要把钱在按照分配比例计算好后报原震认可。
2012年4月,因想少给原震些钱,原震为此停了其公司的业务,之后只好继续按原计算方法给钱。
市高院维持原判
二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原震无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分别判处王明皓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原震上诉称量刑过重。
市高院认为,根据原震、王明皓的供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证实,二人故意虚报、抬高检测费价格,后将返还的公款侵吞。同时,原震指令质检站签署虚假的劳务协议,构成贪污罪。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