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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开展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015-05-12 作者: 浏览数:849

  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和“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落实支树平局长对认证认可工作“创优服务、创新治理”的要求,按照孙大伟主任在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上就“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的“突出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监管;关注最终结果、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退出机制”的部署,国家认监委拟组织开展201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持续加强对资质认定工作和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

  二、主要工作安排

  2015年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将组织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全面开展自查,并对部分资质认定获证机构进行专家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就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和履行统计义务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组织全面自查

  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行业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方案,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组织实施。相关监督检查方案应要求本行业内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100%进行自查,并报送真实、诚信的自查结果(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在组织全面自查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现场抽查、能力验证或其他监督检查方式,提升监督检查效果。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配合有关资质认定部门,协同组织既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认可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自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纤维检验局检验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组织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进行自查,并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自查情况。

  (二)现场监督检查

  在组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在部分省(区、市)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抽取约150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重点抽取从事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水质、建筑装修材料、日用消费品等领域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从5月开始,10月结束,被检查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根据监管计划抽取;国家认监委派出的现场检查组的全部费用由国家认监委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署落实

  各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根据国家认监委的部署,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组织整改,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严格实施现场检查

  国家认监委组成检查组,对选取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和检查路线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策划组织并安排,检查员不得向被检查实验室或其他方面透露检查计划。

  检查组应严肃、认真、客观地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组发现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应立即报告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根据行政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检查组不得隐匿不报或越权擅自处置。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编写检查报告,并于10月30日前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对违反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者,国家认监委将严肃处理。

  被抽取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

  (三)按时上报检查方案、监督检查和自查结果

  各国家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于6月15日前将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应于10月30日前将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总结报告上报国家认监委。

  总局直属技术机构应于8月31日前将相关自查报告直接上报国家认监委。

  (四)结果处理和总结通报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需依法依规对其资格进行处理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或者现场检查组的反馈,及时进行查处或责成其发证部门处理。

  国家认监委拟于12月底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总结,并通报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对诚实守信、运作良好的检验检测机构予以表扬;对存在管理缺陷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责成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对其进行约谈、跟踪整改和后续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和问题,各相关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问询。

  联 系 人:郭栋、谢澄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部监督管理处(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733、82262771

  传真号码:010-82260754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xiec@cnca.gov.cn

  附件:2015年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国家认监委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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