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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法首修改:高校可自主转让投资科技成果

2015-02-27 作者: 浏览数:701

  今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科技部部长万钢向与会全体出席人员做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据悉,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这是近20年来其首次修改。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了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提交的修正案草案,就是在上述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基础上,经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调研等程序修改形成的。

  万钢介绍,此次草案的修改思路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信息发布;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国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服务

  从草案看来,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在未来或将成为公共图书馆式的公益服务。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重建高校科研成果分配制度

  为了激发研究机构、个人对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第十三条则规定,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四、十五条则进一步要求高校应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相应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符合这一价值取向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还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允许单位可以自行规定、约定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

  强化企业作用 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发

  草案还以多个条款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如要求科技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应当听取企业、行业的意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应发挥企业主导作用等,并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科技人员交流、联合培训机构等活动。

  草案还提出,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根据需要建立的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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