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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食品抽检时,是否需要写现场检查笔录?

2023-06-21 作者: 浏览数:1233

食品抽检是否需要现场检查笔录

留言日期:2022-06-23


我是一名一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现就食品抽检后处理相关问题咨询一下总局的领导。现在流通环节普通食品安全抽检,一般都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不再要求我们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陪同。检验结果出来不合格,执法人员进行后处理时,抽检机构提供了抽检单和抽检记录,抽样人员一栏签名为抽检机构人员签名。请问1、检验机构抽检人员不是执法人员签名是否有法律效力?2、抽检单和抽检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后处理的抽检时情况的证明?3、是否一定需要现场检查笔录,作为抽检情况记录?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06-30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检验机构抽检人员签名有法律效力。2、抽检单可以作为后处理的抽检时情况的证明。3、不一定需要现场检查笔录,作为抽检情况记录。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安法136条免予处罚是否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所得?

留言日期:2021-09-03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免予处罚是否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处罚的具体范围有无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二款中有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于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但可以依法免罚的情况下,其违法所得是否应该没收?如果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全部经营收入还是扣除食品购买成本后的利润?当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必须没收的。烦请总局答疑释惑!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1-09-07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符合免责条款的,应当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律原文未提及没收违法所得。

2.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8条执行。


生产日期计算方式问题


留言日期:2022-01-12

问:贵司各领导和工作人员好,本人在此想咨询一下,本人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举例说明:豆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以生产日期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2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3日,以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3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4日。

感谢回复!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01-19

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报告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留言日期:2022-01-13

问:你好,请问在没有监督抽检报告的情况下,根据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报告,能否作为对生产企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01-17

答: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结论与抽检计划无关。评价性抽检计划下检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不合格检验结论开展后处置。


计算“销售产品货值金额”时,是以本批次进货量为准,还是以抽检基数为准?


您好!请问在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时候,计算“销售产品货值金额”时,是以本批次进货量为准,还是以抽检基数为准?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您好!执法办案时可在抽样基数的基础上,调查该批产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货值金额应计算包括该批产品已经售出的产品和尚未售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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