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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该省启动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2022-06-09 作者: 浏览数:1397

  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

  (一)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环检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伪造、虚假排放检验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取消检验资格。

  (二)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严格实施处罚,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比例不低于5%,省局抽查比例不低于1%,市、县局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2%(由于各市县检验检测机构分布不均,各市要保证市县抽查总比例不低于4%),其中,对社会关注度高、信访投诉多,风险问题集中的领城,要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重点检查,强化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抽查数量计入全省系统抽查比例数量中。

  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对机动车检验机构

  (含机动车安检机构和机动车环检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不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

  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的全覆盖;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在其他重点领域和抽查比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不低于20%;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不低于5%。

  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抽查机动车检测机构20家、环境监测机构7家;抽查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3家、建工建材检验检测机构10家。市、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并进行比例数量分配。各市要结合《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晋市监办发〔2022〕10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重点领域的机构,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重点检查,各市除上述要求的领域和比例外,儿童和老年用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抽查不少于1家,司法鉴定机构抽查不少于1家。(辖区内没有上述检验检测机构除外)示范区局按照上述重点领域和抽查比例,组织开展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今年的“双随机”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分别从《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检验检测机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含技术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家抽取时,要考虑被检查对象的专业属性)省局现场检查从2022年6月开始,具体时间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调整。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处理,涉及立案查处的,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局。请各市场监管局在监管、执法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

  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抽查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保持对检验检测突出问题、突出风险的高压监管态势,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比例,合理确定任务分配。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县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一)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持续巩固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与公安、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强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设,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要协商确定抽查比例、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共同实施现场检查,联合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并进行结果通报,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发挥综合监管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一是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实施方案》(晋市监办〔2022】36号)要求,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二是加强精细化监管,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主动发现线索,对系统性风险科学施策,从机制上降低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的概率;三是加强信用监管,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四是加强智慧监管,注重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规范统一监管的要求和内容,提升监管效能。

  (三)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实施。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专项整治行动无缝衔接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结合起来,实施时间可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结果与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相互采纳,原则上一家机构不检查两次。

  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合规风险自查整改

  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方面。

  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如实填写自查表,在“双随机”抽查中执法检查人员将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完成好年度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市场监管局请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本区域年度检验检测“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孔军华0351-76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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