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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和要求(下)

2018-07-18 作者: 浏览数:1279
  4、从事检测 / 校准活动人员学历要求: 应为相关专业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 非相关专业或文科学历原则上不接受, 除非有 10 年以上相关检测 / 校准经验。在此基础上,关键技术人员,如进行检测或校准结果复核、 检测或校准方法验证或确认、签发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包含授权签字人) ,必须有 3 年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检测或校准经验。学历不满足要求的,至少应有 10 年以上相关检测 / 校准经验。
 
  解读:该条要求很多内容都是新增加的 , 参考了《食品安全法》中的某些条款规定,这条要求无形提高了实验室认可申请的门槛, 提升了认可实验室整体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也为了配合国内层出不穷的产品安全事故的整顿行动, 体现了“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国家政策。从市场的角度来讲:该条要求对许多企业实验室、 小型的第三方实验室是致命的, 但对国家、 地方政府等国有、集体性质的实验室则更是牢牢的固定了其市场地位。 看来,学历高还是会不经意的带来很大优越感。 该条明确要求了检测 / 校准人员最低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并且对专业做了明确的限定:专业要对口或相关,除非有 10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以前仅对化学、微生物等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要求) 。同时,对关键技术人员,如:结果数据进行再次检查、实施方法确认的人员、授权签字人员增加了新的要求:必须有 3 年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检测或校准经验,除非有 10 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以前仅对授权签字人和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实验室所有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应是长期固定工作人员,不允许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活动,除非法律法规或 CNAS对特定领域的应用要求有其他规定。
 
  解读:该条对人员增加了新的要求,参考了《食品安全法》中的某些条款规定,限制了走穴行为。 该条要求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是长期固定的, 并且不允许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或校准活动, 以确保实验室能力的持续稳定和客户商业机密的保护, 同时也保证了实验室的公正性、 诚实性以及最终结果报告能力的可靠性。
 
  6、对涉及实验室全部或大部的自制方法或非标方法的,应严格执行准则相关要求,提供完整的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 ( 证明材料 ) ,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应暂时不予受理。确认记录至少应包括方法确认试验记录、 不确定度评估记录、 方法评审记录等。
 
  解读:该条对实验室自制方法和非标方法的确认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至少应包括:方法确认试验记录、不确定度评估记录、方法评审记录等。当然,确认的方式还要尽可能的全面,还要提供证明能满足预期要求和客户要求的证据。
 
  7、实验室仅进行抽样,不从事后续检测或校准活动的,该抽样能力不予受理。
 
  解读:对仅从事抽样的机构,不予以认可。
 
  8、实验室没有按《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和《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CNAS-AL07)规定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相关领域暂不予认可,直至其满足要求。
 
  解读:再次强调了能力验证活动的重要性,它是 CNAS对已认可或计划申请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评估的一个重要评价手段。 同时,它也遏制和破灭了一部分能力要求不够的实验室想浑水摸鱼,侥幸获得 CNAS认可的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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