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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境监测管理新规:第三方监测机构终获"入场券"

2016-08-15 作者: 浏览数:968

据《劳动报》报道,在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备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下,社会化服务机构可以承接环保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12日,《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机构终于获得环境监测“入场券”。

  据悉,《管理办法》将于10月正式施行,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在实施后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共24条,分别就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管理原则、服务范围、职责分工、备案要求、备案效力、备案机构和委托方的义务、信息公开要求、扶持与监管、责任追究、诚信体系建设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业务主要涉及排污企业自测、环评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以及环保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等。

  该办法还明确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检测机构和运营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所需资料清单、准入条件和办理程序,以及机构信息变更报告制度,同时明确了备案效力,重点是突出备案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在环境执法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市环保局相关人士介绍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或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技术机构。此规定意味着,服务机构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同时,环保部门也会定期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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