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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要求成员国实施电子香烟健康和安全要求

2016-06-16 作者: 浏览数:774

2016年5月20日,所有欧盟成员国均被要求实施欧盟烟草产品指令(第2014/40/EU号指令)。该项措施规范了烟草产品的生产及市场投放,旨在减少欧盟范围内的烟草使用者数量,并劝诫年轻人别抽烟。相比于类似产品,香港电子香烟销售者也将受该项法律的制约。

  2014年4月29日公布的第2014/40/EU号指令被认为是来势汹汹的:虽然相比于其2001年前款指令(第2001/37 / EC号指令),该项指令经修改(通过强化)了有关烟草香烟的规定,新法增加了烟草相关产品的新一轮规定,包括电子香烟。

  虽然电子香烟通常被认为向肺部输入不含焦油和毒素的“尼古丁”(这可能是电子香烟与传统香烟之间的关键区别),但对此类产品仍持谨慎或反对态度的大有人在。话虽这么说,电子香烟的崛起已经显而易见,中国大陆有多款品牌正经制造以便出口欧盟。

  销售者都应该认识到,如果某一成员国以立法形式规定了电子香烟于境内销售的必要国家批准,那么依据规范药品的第2001/83 / EC号指令,制造商或进口商将会遭遇耗时且非常昂贵的程序。此外,电子香烟中是否可包含香精(如巧克力、香草或烟草香料)应由每个成员国自行决定。

  也就是说,交易商的压力将会得到缓解,如果第2014/40/EU号指令原则上完全允许电子香烟销售,无论它们是一次性的(即单次使用)、可充电的(带有单次使用烟盒)或可再填充的(借助一再填充容器)。第2014/40/EU号指令第20条中所主要列明的电子香烟的另一突出特点如下:

  电子香烟制造商和进口商以及再填充容器商必须向每一产品投放成员国的国家主管部门提交一份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各种信息,包括联系详情、配料表、毒理学数据以及生产过程描述。此后,亦必须按年提交某些信息。

  含尼古丁液体仅能以专用填充容器盛装投放于市场,容积不超过10毫升并为一次性电子香烟或一次性使用烟盒。此外,盒体或箱体的体积必须不超过2毫升。值得注意的是,液体中的尼古丁含量必须不包含超过20毫克/毫升的尼古丁。

  电子香烟必须远离儿童、免于破裂或泄漏,并且具有确保无渗漏重新装填的机制。

  更多信息要求。单位小包装及再填充容器中必须包含一本小册子,其中注明有关使用说明、禁忌症、特定风险警告、不良影响,以及致瘾性和毒性方面的信息。此外,包装上必须包含所有成分的列表、尼古丁含量和每剂量摄入,以及有关高度成瘾性尼古丁的健康警告。

  向欧盟消费者发送涉及电子香烟的任何形式的广告(无论通过网络或以其他方式)均是被禁止的。此外,成员国禁止向消费者进行电子香烟跨境远程销售。

  第2014/40/EU号指令同时将一项额外保障措施引入第20条。其中规定了如果某一主管部门确定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特定电子香烟或填充容器或者某一类型电子香烟或填充容器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风险,则可以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但必须立即通知欧洲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其正在采取的措施。然后,该委员会将尽快决定此类临时措施是否合理。如果至少三个成员国禁止了该特定产品或产品类型,那么该委员会可以决定将禁止扩大到所有成员国。

  根据第2014/40/EU号指令第30条,各成员国可以允许某些不符合该项指令的产品直至2017年5月20日才可投放市场;其中包括2016年11月20日之前制造或投放市场以供自由流通的电子香烟或填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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