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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会:论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的规管

2015-10-21 作者: 浏览数:927

  越来越多消费者喜欢通过网络来购买食品,“方便快捷” 当然是主因。市民只需以鼠标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点选喜欢的食品,稍后便有专人送货上门,可以 “足不出户”。此外,可供选购的食品款式亦是琳琅满目,来自各国的海鲜、肉类、水果、饮品、熟食、即食食品等美食都可直送到您家中。

  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的规管

  然而,近年因进食网络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个案亦有上升之势。市民开始关注网络食品的安全性,以及政府对网络食品的监管是否足够。有鉴于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明确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並且

  1. 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

  2. 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监管入网食品经营者 (包括审查其许可证、制止违法行为、报告政府部门及停止向严重违法的经营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

  3. 订明消费者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须负责赔偿 (事后可自行追讨入网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

  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的规管方式,可取之处在于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和订明具阻吓力的罚则。另一方面,笔者认为若能在一些环节(如运输网络食品的温度控制)上订明更具体的操作要求,有助进一步维护食品安全。具体说明如下:

  1) 入网食品经营者须 “实名登记”

  法例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才可销售网络食品。笔者认为这規定可取,因为有助政府掌握关于网络食品销售者的信息,以便适时追踪和监管。假若出现网络食品事故,政府可有效追踪食物来源和迅速采取行动。

  2) 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须 “监管” 入网食品经营者

  在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須审查入网经营者的许可证、制止违法行为、报告政府部门及停止向严重违法的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换句话说,这是要求他们恒常和密切监管入网食品经营者,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制止。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要符合此项规定,则须有足够知识去评估食品信息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相关的食品安全培训,以便他们“配合”政府执法,令问题食品不会流出市面。

  3) 消费者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过往要在网上出售食品,简单至只要支付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摊位费就可以经营。假如网络食品“出事”,违法的成本亦很低。新法例订明受害消费者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甚至乎问题食品的生产者追讨赔偿,笔者认为有一定的阻吓作用。

  然而,法例亦订明若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他们须负责赔偿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虽说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事后可自行追讨入网经营者/食品生产者,但这罚则和责任要求对网络平台的提供者来说有点过高。情况有如食肆因出售问题食品而破产倒闭后,出租铺位给食肆的铺主要代为向消费者作出赔偿。

  4) 订明入网食品经营者须特别处理在储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

  网络食品出现问题的其中一个主因,是因为运送不当。例如,网络食品销售者可能只负责食品出售事宜;至于食品的运输可能外判予质素参差的快递公司来完成。假如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卫生、未有定期消毒,又或运送冷冻/冷藏食品时未能保持全程低温(抑制微生物生长),食物的质量和安全便会出现问题。

  为确保最终运送到客人手上的食物是适合食用,网络食品经营者责无旁贷,须确保食品运送环节是恰当和安全的。例如,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时,须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

  5) 订明网络食品经营者须公布哪些信息

  网购食品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不真确和不足。相比起到超市或商店亲身选购食物,从网络购买食品的风险是看不到实物,即使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上有显示食物的照片,市民亦无法确认食物品质后才购买。假如网络食品销售者为了利润,在交易平台上虚假介绍网络食品、过度美化食品图片或隐瞒重要信息 (例如食物快将过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建议政府订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上必须公布的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對於一些在储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发布食品信息时,应予以充分的说明和提示,这才可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6) 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须评核其食品供货商

  在网络上从事食品销售的不一定是大型公司,相反很大机会只是小商户甚至乎个人。他们未必有能力和意愿去做一个 “称职” 的食物零售商,即是做好自主管理。他们有否定期检测其出售的食物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例如重金属、细菌、农药、毒素等) 和营养标签要求呢?有否现场审核其食物供货商,确保无问题后才入货再转售给市民呢?有否记录食品的来源及流向,以便出现食物安全事故时进行追溯呢?

  笔者一向鼓励食品买家(包括网络食品经营者)定期审核其食品供货商,确保他们提供的食品无问题后才入货和转售予消费者。这做法既能保障消费者健康,亦可减低公司因出售问题食品而损害声誉和作出赔偿的风险。买家可自行评估其供货商,或聘用独立机构代其审核供货商。

  因此,要进一步确网络食品的安全,法例应規定网络经营者进货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在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食品合格证明档。

  结语

  通过网络进行购物的消费模式是大势所趋,因此网络食品的安全性很值得关注。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已对网络食品作出规管。若要进一步确保食品安全,可对冷储运、网络食品信息发布等环节订明更具体的操作和规范要求。

(作者:曾耀源 厂商会检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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