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不停敲响环保警钟,迫使国家层面再三加码政策力度。记者此前获悉,上述环境保护税法与能源法、电力法一并被国务院法制办列入今年的优先立法项目计划,在一档立法计划之前。
种种迹象显示,这部已酝酿了近十年之久的环保税法终于进入倒计时。而在参加了多场《征求意见稿》讨论的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徐晋涛看来,这本是“十二五”期间就应该完成的事,“现在该有个结果了,我觉得这一两年就应该出台。”
前提应是不增加企业负担
徐晋涛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个方案之所以复杂,就因为其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涉及不少相关部门,相互之间都需要协调,所以难度不小。
“税有对经济行为的矫正,也有对财税收入总量以及对企业负担的考虑。环境保护税要纳入整个财税体制中统一考虑。目前整体税制改革是否到了更加明确到位的阶段还不好判定。但在经济形势困难的情况下,要开征一种新税,需要更加科学合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毅军对记者说。
过去20年,我国一直在清理不合理的规费,工作成效显著。“清费立税”更是本轮资源税改革明确提出的重要内容。
“增设环境税代表着政府税收体系的完善,前提是不增加企业负担,所以要配合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结构性减税,该合并的税就要合并,合并之后下降的税负可以用环境税代替,从全社会角度看总体税负不应该增加。”徐晋涛说。
注重提升地方政府积极性
此前有报道指出,2014年初,有超九成省份的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空气污染治理,至少15个省份签订了治理雾霾,力保蓝天的“军令状”,但一年之后总体情况仍不尽如人意。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在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监测的161个城市中,未达标的城市占90.1%,一些省市的具体目标也相继落空。除个别省市对目标未完成的情况作了解释说明外,绝大多数地区沉默失语。
徐晋涛说:“现在中国的环保做不好,最薄弱环节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军令状’没有用,但如果治理环境意味着一种财政收入,相信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
在不少人看来,过去的环保政策工具是行政命令式的,甚至是粗暴的,社会成本太高,所以成效也不会显著。而“收税能达到同样目的,且社会成本最低”。此次《征求意见稿》无疑是要更加注重提升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积极性。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税具体管理办法” 。
“这体现出我国要迈上依法以税保护环境的道路,国家划底线,地方可加价(也可增加应税污染物种类数),税收要留地方或大部分留地方。”刘毅军说。
徐晋涛进一步指出,“我认为在中国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行不通,但环境税能行得通。为什么?如果把环境税设立为地税,未来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又结合了结构性减税,地方政府就有积极性促进节能减排。而如果地方政府认真收了环境税,企业的排放肯定很快就能降下来。”
考验监测能力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涉及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其中具体涉及120余项应税污染物。
在业内专家看来,中国现有的排放标准其实并不低,“按照环保部门的说法,如果遵守现有标准,环境就会改善。问题是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超标排放现象。”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关于污染源监测的监测范围浓度总量,以及流域承受能力等,相关技术体系已经非常成熟。环保部门都有一个计算排污收费的清单或标准,将来环境税应该是在排污收费的基础上把部门规费变成税收。所以,基础是存在的。”徐晋涛说。
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调研室原主任徐晓东指出,监测能力应是征税的前提。征收环境税,环保部门需要时刻掌握全社会环境变化情况,这就需要相应能力建设。“这与征收房地产税类似,先要把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起来。环境税也要考虑一下先后顺序的问题。”
有环境部门研究人士根据自身实践指出,目前的情况是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不健全,自测的污染源有限,比如二噁英、NOx,甚至一些更常规的执法项,也不是各级环保部门都有能力监测的,更多要依靠第三方监测。但目前第三方监测市场也是鱼龙混杂,数据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
采访中,多位专家一致认为,污染源监测未来更应强化第三方力量,而环保部门的主责则应向监督第三方的服务质量转移,加强监管、体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