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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需注册备案双轨并行管理 进口保健品也不例外

2015-06-23 作者: 浏览数:1139

  随着大众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在居民日常消费中所占比重日益增高,一些进口保健食品也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然而,保健食品市场中存在的标签证号缺失、功能声称夸大、产品真假难辨等乱象,正日渐成为市场隐患,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从今年起,保健食品似乎不能再“任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近期获得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其对保健食品审批、功能宣称等内容进行了新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新《食品安全法》的更新条款更适合国内市场实际发展,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管理,利于整肃行业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及宣传等乱象,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理性消费。

  “蓝帽子”+注册证号是必须,进口保健食品不例外

  根据规定,保健食品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卫生部批准注册,并取得注册证号,只有标示“蓝帽子”及注册证号的才是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也不例外。

  进口保健食品的预包装上必须贴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没有相关标签或标注不合规定的产品不能进口。中文标签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口保健食品还要有相关卫生证书。

  保健食品须声明“不能替代药物”

  功能是不少人消费保健食品的动力所在,在近期举行的“膳食补充食品科学与法规研究高层论坛”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三司副司长张晋京表示,保健食品功能具有特殊性,功能食品或保健食品的管理也比普通食品更复杂。这次修订中,对保健食品和食品功能声称的管理也借鉴了国际上的做法。

  新法完善了保健食品监管,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另外,新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注册备案双轨并行管理

  新法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徐华锋认为,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也是为了提高效率。注册制与备案制双轨并行的方法更适合国内市场实际情况,目前实行的管理模式下,重点环节仍在审核前的试验部分,审批环节有一定的滞后性,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流程也将缩短。

  对于双轨制度,中国保健协会理事长张凤楼认为,保健食品注册制度实行近20年,大量不安全的、功效评价不合格的产品没有通过注册,保障了产品的安全性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取消注册,必将产生一系列安全问题,“产品功能标准管理得不到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将失去法律依据。”

  张晋京表示,备案制的实施要研究和制定如何衔接好备案和上市后监管的关系。“因为备案监管部门是不进行审核的,企业只提交资料。责任将承担上市后可能存在的下架、召回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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