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规范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质量,我中心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之规定,续展、增加、恢复和取消了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现公布如下:
一、续展和增加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等22家检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资质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申请,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等5家检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提出资质申请。经续展考评和资质审查,上述27家检测机构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我中心选定其为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任务,有效期为3年。
二、恢复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
2014年1月,我中心依据《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2013年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暂停了资质(农质安发[2014]1号)。近期,广州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等5家检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3)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提交了整改材料。经核查确认,我中心同意从发文之日起,恢复其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可以继续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
三、取消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等9家检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4)资质有效期满后未重新提出续展申请或者能力验证结果未通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之规定,我中心决定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
请各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功能作用,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未经我中心选定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
如有问题,请与我中心体系标准处联系。联系人:廖超子;联系电话(fax):010-62131995。
特此通知。
附件:1. 续展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名单
2.增加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名单
3.恢复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名单
4.取消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名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1 续展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1 |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
2 |
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 |
连云港市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4 |
南京市农林局农产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站 |
5 |
苏州市吴江区农产品检测中心 |
6 |
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
7 |
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实验中心 |
8 |
浙江省林产品质量监测站 |
9 |
芜湖市农产品食品检测中心 |
10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
11 |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
12 |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
13 |
湖南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 |
14 |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
15 |
三门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16 |
潮州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 |
17 |
济宁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
18 |
广元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 |
19 |
遂宁市农产品检验监测中心 |
20 |
南充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
21 |
德阳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22 |
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附件2 增加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1 |
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2 |
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 |
3 |
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4 |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食品检测中心 |
5 |
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
附件3 恢复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1 |
广州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
2 |
重庆市万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
3 |
兰州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
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5 |
遂宁市农产品检验监测中心 |
附件4 取消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1 |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
2 |
大庆市绿色农产品监测中心 |
3 |
云南省兽药监察所 |
4 |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
5 |
茂名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
6 |
四川省乐山农产品(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
7 |
四川省攀西无公害农产品监测中心 |
8 |
泸州农业质量检测中心 |
9 |
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