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现场评审时,是否应要求实验室提供定期制订并实施预防措施计划的记录?
A:预防措施是实验室改进的一个工具。可能出现的问题千差万别, 识别的时间无法控制,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不可能预估出问题和制定出措施,因此预防措施计划不宜是定期的。
实验室应具备识别无论技术方面还是相关管理体系方面所需的改进事项和潜在不符合项的能力。只有在识别出改进机会或者需采取预防措施时,才需要制定、执行和监控预防措施计划,以减少不符合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并借机改进。
体系运行的记录是否可以都是电子版?
A:可以使用电子版,但控制要求与对纸质版文件的要求一样,进行有效控制。例如记录的填写、更改、审批等都要能有效控制,防止随意更改或可不追溯。此外,电子存储的记录还要格外关注安全与保密要求。
关于内审和管理评审
是否允许实验室采用其他实验室的内审员进行内审?
A:允许。但实验室应规定选择外部内审员的资质和能力要求。若选择的外部内审员是CNAS评审员,则从公正性要求出发,评审员不能参加对该实验室近期的认可评审工作。
为什么内审必须覆盖相关应用准则?CL01全要素覆盖还不够吗?
A:CNAS的相关应用准则是对基本认可准则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要求,也是根据特殊领域的特点对基本认可准则的一些条款所做的进一步说明,都是CNAS对实验室实施评审的依据。因此实验室需要通过内审来核查是否满足CNAS相关应用准则的要求。
内审员是否必须定期参加外部培训?并满足课时要求?
A:CNAS并未要求内审员参加外部机构的培训,可以是内部培训,也可以是外部培训。对课时CNAS并无要求,CNAS对内审员的要求是要经过培训,关键是具备内审能力。至于经过什么样的机构的培训,需要实验室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对于持续培训,也是实验室根据认可文件的变化、内审员能力的评价等具体情况确定。
实验室的内审是否一定要做现场试验?
A:CNAS并不要求在内审时一定要观察现场试验。CNAS-CL01第 4.14.1条中规定“内部审核计划应涉及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这里所述的检测/校准活动应是广义的概念,不是狭义的现场试验。因为实验室的内审与外审不同,一般情况下,内审是实验室内部人员进行,实验室日常对检测活动的监督已经在见证现场试验,因此在内审时不必再刻意安排。
在内审时要审核日常监督活动、记录、报告、合同评审、环境控制等内容,都涉及检测活动, 都可以被认为满足该要求。但是如果实验室聘请相关专业的外部专家帮助实验室进行内审,可以考虑安排现场见证试验,从外部专家的角度帮助实验室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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