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值
用代数方法与未修正测量结果相加, 以补偿系统误差的值。修正值与系统误差相等, 符号相反。
修正因子
为补偿系统误差而与未修正测量结果相乘的数字因子
修正值、修正因子的获取
1) 直接从检定或校准证书中获取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如紫外辐照计、Χ、γ剂量仪等在其检定或校准证书中能直接查到相应的修正因子。
2) 根据检定/校准结果间接获取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1) 对单一量程或仅使用单一量程的计量器具 (如单标线吸管、容量瓶、电热恒温培养箱等) , 可根据检定/校准证书中检定/校准点示值与对应的标准量值, 计算出该计量器具的修正值。
(2) 对使用多个量程的计量器具 (如分度吸管、滴定管、粉尘采样器、风速仪等) , 若检定/校准证书中各检定/校准点的结果具有良好的线性关系, 可以各检定/校准点的标准值为纵座标、对应的仪器示值为横座标, 通过线性回归的方法计算出该计量器具的修正因子;若检定/校准证书中各检定/校准点的结果线性关系不佳, 可先计算各校准点的修正值, 然后以各检定/校准点的示值为横座标、对应的修正值为纵座标绘制修正值曲线, 使用时可根据测量结果在该曲线上查得对应的修正值。
计量器具经过检定/校准后一般都产生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但在实际工作中, 没有必要对每一件计量器具的测量结果均要作相应的修正, 只要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对检测结果准确度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就可以忽略不计。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是否需要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计量器具的具体用途
(1) 当计量器具测量结果与检测结果的运算无关, 且对应的检测方法对其准确度也没有明确要求时, 只要其检定或校准结果符合相关计量规程要求, 就不必再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如用于测量检测过程环境条件的温湿度计、吸取检测试剂的分度吸管等就不需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 当计量器具测量结果虽与检测结果的运算无关, 但对应的检测方法对其准确度却有明确要求时, 不仅需要其检定或校准结果符合相关计量规程要求, 还需应用相应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如用于细菌培养的恒温电热培养箱、分光光度分析的分光光度计的波长等必须应用相应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3) 当计量器具测量结果参与检测结果的运算、或直接读取检测结果时, 不仅需要其检定或校准结果符合相关计量规程要求, 还必需应用相应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如用于粉尘测量的粉尘采样器、甲醛测定的甲醛测定仪等必须应用相应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4) 当检测结果以非数值 (如阴性、阳性、检测、未检测等) 形式报告时, 检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只要其检定或校准结果符合相关计量规程要求, 就不需再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计量器具本身的准确度等级
(1) 当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等于或略高于检测方法所要求的准确度等级时, 不仅需要其检定或校准结果符合相关计量规程要求, 还必需应用相应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 当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远高于 (大于10级以上) 检测方法所要求的准确度等级时, 只要其检定或校准结果符合相关计量规程要求, 就不必再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如检测方法要求用1/1000的天平称量, 实际使用1/10000的天平称量时, 就不需再对称量结果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进行修正。
修正值或修正因子数值大小
(1) 当修正值或修正因子数值不足于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即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对检测结果最后一位有效位数数值不会产生影响时, 只要该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结果符合相关计量规程要求, 就不必再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 当修正值或修正因子数值足于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即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后引起检测结果最后一位有效位数数值发生改变时, 不仅需要该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结果符合相关计量规程要求, 必须使用相应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同时要考虑修正值或修正因子的不确定度。
以下场合不需要用修正因子进行修正
(1) 当仪器设备测量结果与检测结果的运算无关, 且对应的检测方法对其准确度也没有明确要求时, 只要其检定或校准结果符合相关计量规程要求, 就不必再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 当仪器设备检测结果以非数值 (如阴性、阳性、检测、未检测等) 形式报告时, 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只要其检定或校准结果符合相关计量规程要求, 就不需再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3) 当仪器设备的准确度等级远高于 (大于10级以上) 检测方法所要求的准确度等级时, 只要其检定或校准结果符合相关计量规程要求, 就不必再应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