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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6-10-10 作者: 浏览数:1035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调整机关部分司局“三定”方案的通知》(环人事〔2016〕26号)规定,适应环境标准管理新要求,我部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进行了修订整合。现将相关材料印送给你单位,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相关材料可从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9月1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东营市环境监测站

  福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洛阳市环境监测站

  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泰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北省环境计量技术研究中心

  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青岛科技大学

  南开大学

  苏州大学

  清华大学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环境监察总队

  沈阳化工研究院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天津内燃机研究所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部内征求办公厅、规财司、政法司、环评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生态司、核一司、环监局、应急中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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