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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鉴定多重困境待解 亟需规范相关标准

2016-09-26 作者: 浏览数:630

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相应的程序及规范,危废鉴定工作目前存在着资质不明、管理尺度不一、配套文件不足、公信力弱及恶性竞争的苗头,如不及时规范,危废鉴定工作不仅会陷入混乱,也将严重影响环保管理部门的形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对部分危废实行了豁免管理,同时也对(2008版)《名录》中的部分危废类别作了调整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危废依法、从严、精细及务实管理的精神,应该说对现阶段危废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初步认可。按照环保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相关解读,(2008版)《名录》危废在新名录中取消或“不包括”等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由此也带来了危废鉴定工作的迅速发展。但从实践看,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相应的程序及规范,危废鉴定工作目前存在着资质不明、管理尺度不一、配套文件不足、公信力弱及恶性竞争的苗头,如不及时规范,危废鉴定工作不仅会陷入混乱,也将严重影响环保管理部门的形象。

  鉴定问题一

  鉴定资质认定不一,公信力不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省(地)对于危险废物鉴定主要采取三种管理方式。一是以文件形式明确第三方鉴定或者检测机构。这种形式以宁夏、甘肃、甘肃、江西为主;甘肃省早在2012年就以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名义发布了《关于公布甘肃省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确定了四家检测单位作为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及青海省也选择了3家检测单位作为第三方鉴定或者毒性检测机构;河北省则以中环科院固体所作为省内唯一鉴定机构。

  第二种是由省级固废监管机构直接负责危险废物的鉴别工作,并出据鉴别报告。上海、重庆、广州等省市采取这种形式。第三种是对鉴别程序进行了明确,但对鉴别机构资质认定等未明确,由企业进行自行选择有条件鉴别机构。浙江、福建省采取这种模式。

  以上三种已初步明确鉴定程序的省市在全国约占1/3强,其余省市尚未统计到出台相关鉴定程序或规定。目前存在问题较多、反响较强烈的,是危废鉴定准入门槛的尺度不一。以安徽为例,省级层面对危废鉴定没有明确要求,由各地市环保局自行掌握。地级环保部门由于没有可依据的上位鉴定准入标准及要求,故掌握的随意性较大,如有的地市要求必须要专业鉴别机构出具的鉴别报告,有的只需有CMA实验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废物检测报告即可,谨慎一点的,则是再组织几个专家进行论证后以专家认证意见作为依据。危废鉴定结论泥沙俱下,极大影响了目前危险鉴定工作的权威与严谨。

  鉴定问题二

  鉴定不是单纯检测的问题

  相关省市发布的鉴定机构主要以检测机构为主,但从目前理论研究及实践情况看,鉴别绝不仅是一测了之,而是化工、环境、检测、水处理、设备制造、健康等多学科组成的一个系统,需要专业理论知识及丰富实践经验为基础,检测工作只是其中很少或者说是一种辅助差别的一个工具。通俗的讲,鉴定就象医生看病,需要对待鉴定废物进行全面的诊断,诊断过程需要借助仪器的检查、检测,但绝对不是说,只要仪器的检查结果就能代替医生的诊断。

  事实上,由于目前检测机构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全项检测能力的非常少,检测机构对于检测项目的选择有很大的随意性,漏检或者不检项目对于检测的结果有可能是决定性。通过简单的一个检测报告就能作出非危险特性的结论,不说是草率,至少也是不严谨的。

  鉴定问题三

  需解决配套政策问题

  鉴别报告不是终点,企业拿到鉴定报告的最终目的是环保部门认可并使废物得到处置,这需要环保固废、环评及监察等部门的共同认可,假如配套政策不完善的话,企业会增加很多额外成本。

  鉴定问题四

  尚存在很多技术难题

  在实践案例中,保健品生产废物、废树脂、废盐等鉴定还存在鉴定标准不完善,鉴定技术储备不足的问题,面对企业的鉴定需求,还需要加强专项技术研究及理论突破,需要中环科院固体所等国家层面危废鉴定科研单位的课题研究。

  目前危废鉴定工作市场化之路才刚刚开始,亟待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规范,以维护鉴定市场的健康发展。据说环保主管部门也酝酿要出台相关管理文件,但始终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楼。

  建议环保部尽快出台危险废物鉴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资质要求,同时,应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的作用,由相关危废鉴定的权威科研机构牵头成立危废鉴定协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定的研究、培训、职业证书发放、资质管理等工作,明确行业准入要求;组织、参与或直接起草、论证相关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规划研究;强化危险废物鉴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以尽快规范危险废物鉴定行为,促进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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