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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汇总

2016-08-08 作者: 浏览数:612

与其他工程建设活动一样,绿色建筑全生命期各环节也都需要标准(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引导和约束。《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对于“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已有明确要求。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建标[2014]139号)中,也将“加强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标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任务之一,要求“继续推进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建筑节能的发展。

  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总结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的第一部多目标、多层次的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标准。此后,一批绿色建筑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社团标准各层级)编制完成并发布实施,初步形成了一个标准体系。与常规的基于各专业的标准体系不同,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属于支撑形势任务的主题体系,契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在2006年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层面已完成或立项的绿色建筑标准逐渐形成了特定阶段的绿色评价标准、特定功能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特定阶段的绿色建筑专用标准(规范或规程)、特定专业的绿色专用标准(或规程)等多个子集。

  对于评价标准而言,已通过多部标准覆盖了建筑设计、施工、运行、改造的全生命期(绿色建筑设计阶段和运行阶段评价均由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定),但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各特定功能类型的评价标准的关系还需理顺;此外,在GB/T50878-2013《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之外,也还有专门针对烟草行业工房的评价标准。目前,主管部门也已组织研究了这些问题,有望于近期内得到解决。

  对于特定阶段的绿色建筑专用标准而言,也已基本覆盖建筑设计、施工、运行、改造的全生命期;但JGJ/T229-2010(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作为行业标准,尚无法用于工业建筑的绿色设计;《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也仅可用于社区,其他类型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尚无专用标准。

  2、地方标准

  推进地方标准编制,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之一。各地在前述的绿色建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础上,积极制定了基于自身历史文化禀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地方地理气候特点、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公布的地方标准备案信息,可将这些标准分别如下几类:

  (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其中,广西地方标准按GB/T1.1-2000的规则起草),占比近八成。值得一提的是福建和重庆,已于2014年根据新版国家标准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发布了新版的地方标准;河南省还另制定发布了保障性住房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这些省区市之外,山西、黑龙江、安徽、湖北、西藏、陕西、新疆的地方标准也大多在积极编制或酝酿之中,或是已有了国家标准的实施细则。

  (2)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9个省区市已有当地的绿色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或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其中,上海和陕西均针对住宅和公共建筑分别制定了两部设计标准;重庆在其《绿色建筑设计规范》之外,还将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为《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直接满足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要求。此外,四川省则有专门针对绿色学校的设计标准。

  (3)绿色建筑施工标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福建、河南、重庆、甘肃、青海等9个省区市已有当地的绿色施工规程,或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规范。此外,广东和四川则已有当地的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规程。

  (4)绿色建筑其他标准:例如,安徽和重庆均有绿色建筑检测标准;个别地方也有当地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绿色照明等特定专业的绿色专用标准等等。

  (5)此外,天津市还专门制定了专用于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绿色施工技术管理规程,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标准体系。

  总体来看,各部地方标准大多沿袭了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技术路线(尤其是评价标准),便于地方执行实施的一贯性;同时,也通过对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技术条文的补充细化、删减简化、修改内容或指标值、另增、取消、拆分、合并、调整章节位置等处理方式,结合地方特点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仍然存在较多的相同内容。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制度与美国等国的联邦制有别,尚不能照搬先编写一部模范法法规(modelcode)再由各地采纳和修改来实施的方式,仍应继续坚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全国各地的统一技术要求。

  3、社团标准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积极发展社团标准,培育社会组织编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等推荐性标准,增加标准供给,同样也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之一。目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已连续编制发布了CSUS/GBCl-201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香港版)》、CSUS/GBC2-2011《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CSUS/GBC3-2012《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CSUS/GBC4-2013《绿色校园评价标准》、CSUS/GBC05-2014《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CSUS/GBC06-2015《绿色小城镇评价标准》等一系列标准。此外,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也发布了工程建设协会标准CECS377:2014《绿色住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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