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利用农药成分检测技术,检测农药产品质量。
(一)例行抽查。各地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二)重点抽查。我部将根据近年监督抽查结果和举报投诉情况制定重点抽查企业的农药产品名单(另行印发);各省(区、市)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需重点抽查的农药企业的产品。列入重点抽查名单的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到该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其他地方从市场抽取农药产品。
(三)专项抽查。各地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生物农药和烟剂产品,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
二、抽样要求
各地可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结合上报监督抽查结果时限要求,在农业生产用药高峰季节或农药生产销售旺季开展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当抽取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从市场抽样的,应当查验农药经营者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被抽查单位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且被抽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农药立案调查。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由各省(区、市)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以及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以及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我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通知格式见附件4)。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获得通知后应当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组织依法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报请我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主要作物和常用农药品种,制定本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并于4月底前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检打联动。要按照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做到监督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对近年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企业,要重点监督抽查。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提高基层农药执法监管水平。我部将采取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及时响应。要根据当地农药市场实际,安排抽查任务,及时开展监督抽查工作。要按时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其产品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注明随机抽查、指定抽查、专项抽查等信息。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等。
监督抽查结果(包括随机抽查、指定抽查和专项抽查)分两批报送,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15日、10月15日之前。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底、11月底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