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保部再次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与第一版相比,此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增加了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
第一版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水、气污染物及噪声污染的自行监测;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版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监)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办公厅,各国有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指导,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3月22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部,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董明丽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66556811、84943175
传真:(010)66556825、8494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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