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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汽车零部件领域政策汇总

2016-01-11 作者: 浏览数:1059

鉴于政策讯息的重要性,值此年初之际,笔者特整理2015年以来汽车零部件领域相关方针政策,以便企业能对该领域政策有一个整体全面的了解。

 

 

 

 

  无论对于哪一个产业来说国家政策均是引领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对汽车这一支柱产业来说更是如此,零部件行业作为汽车产业的基础,其发展的壮大以及发展的方向也均与国家政策的引导休戚相关,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都会引来行业企业的关注,政策引导着产业结构调整,改变行业产品格局,是包括零部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关注焦点。鉴于政策讯息的重要性,值此岁末年初之际,笔者特整理2015年以来汽车零部件领域相关方针政策,以便企业能对该领域政策有一个整体全面的了解。

 

 

国家政策动态  

 

  车载导航影音系统技术规范发布

 

  1月22日,由中国汽车信息化推进产业联盟与深圳市汽车电子行业协会共同主办的《车载导航影音系统认证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会在深圳市市民中心隆重举行。这部《规范》是在深圳市汽车电子行业协会、中国汽车信息化推进产业联盟(CFAI)、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工信部等行业机构共同倡导和推进下,由华阳与行业内多家企业联合起草制订的。它是经过企业、院校、权威机构等历时两年多时间共同参与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业标准,打破了行业多年来无强制标准的困境,实现了车载导航影音行业发展的新突破。

 

  《规范》的发布和执行能有效地推动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产品质量监控体系,提升导航电子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从而逐步解决一直困扰和影响导航电子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华阳作为国内汽车电子领军企业,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完善的制造系统和卓越的品质保证系统,不但要做好主导起草单位作用,更要有效贯彻《规范》的标准,树立行业榜样,不断提升产品品质,给消费者最满意的产品。

 

  工信部:发布《轮胎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1月26日,为加强轮胎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准入,工信部制定的《轮胎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汽车轮胎(不含斜交胎)和工程机械轮胎生产装置的企业。

 

  办法规定,申请公告的轮胎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轮胎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无重大违法行为。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工信部: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3月24日,工信部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对企业要求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Wh,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kW?h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00Wh。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Wh等。

 

  《中国制造2025》正式发布 明确规划十大关键领域

 

  5月19日,备受瞩目的《中国制造2025》规划正式对外发布。《中国制造2025》提出“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到2025年迈入制造强国行列;第二步,到2035年我国制造业整体达到世界制造强国阵营中等水平;第三步,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我制造业大国地位更加巩固,综合实力进入世界制造强国前列。

 

  《中国制造2025》要求,“继续支持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掌握汽车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核心技术,提升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高效内燃机、先进变速器、轻量化材料、智能控制等核心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形成从关键零部件到整车的完整工业体系和创新体系,推动自主品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同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大力推动重点领域突破发展,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十大重点领域”。

 

  工信部: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6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公告,对各级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总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理。

 

  《管理要求》对汽车行业M1类车辆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6种有害物质使用的含量限值以及可再利用率、可回收利用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将上述指标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管理。这将对于促进汽车行业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向绿色低碳清洁安全转变,提高我国汽车产品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启动

 

  8月11日,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信息发布会上获悉,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启动。目前,财政部现已向各地预拨补助资金。这标志着自2013年“以旧换再”试点方案发布以来,“以旧换再”的另一只靴子终于落地。

 

  此次纳入“以旧换再”试点方案的的零部件产品为汽车发动机与变速器,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汽车发动机、变速器等再制造产品,按照置换价格的10%进行补贴,再制造发动机最高补贴2,000元,再制造变速器最高补贴1,000元。包括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潍柴动力(潍坊)再制造有限公司、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等在内的10家试点企业负责实施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再制造产品的“以旧换再”工作,涉及112个型号发动机和变速器再制造产品。

 

 

  儿童安全座椅“3C”认证9月实施

 

  8月26日悉,国家质检总局表示,9月1日起对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性“3c”认证,未获得“3c”认证证书和未标注“3c”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安全座椅,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这是继上海、山东、深圳将儿童强制使用安全座椅写进地方性条例及法规后又一项国家强制性法规的出台。

 

  根据相关规定,儿童安全座椅的“3c”测试项目包括:静态试验、动态试验、燃烧试验、毒性试验。只要儿童安全座椅通过了上述4个测试标准就可以拿到“3c”认证。通过后,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可以供消费者在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此次儿童安全座椅“3c”认证标准的实施,说明社会各界对儿童乘车安全的问题逐渐重视。但还有很多地区和国人对儿童安全座椅的认识不够,因此持续普及儿童乘车安全认知和对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全国立法迫在眉睫。

 

   两部委:发布《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

 

  9月11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工信部发布的《关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拆解要求、热解要求、破碎分选要求、冶炼要求等。

 

  零部件统一编码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实施

 

  9月11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等单位起草的GB/T 32007-2015《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国家标准,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统一编码的编码原则、数据结构,符号表示方法及其位置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汽车零部件(配件)统一编码和标识的编制,以及汽车零部件(配件)的信息采集及数据交换。对规范汽车维修市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消费者配件查询、配件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手段。

 

  该标准的设定在于规范并统一各类汽车零部件的编码与标识,提高汽车零部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可追踪性与可追溯性;有助于零部件和整车企业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及缺陷产品召回,有利于汽车服务市场的转型、升级,促进我国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整车企业、维修和流通领域的诚信和品牌建设。同时,标准的出台为汽车配件生产、流通、维修,后市场的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质量保障体系、云服务平台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撑。

 

   八部委:发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9月14日,交通运输部、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汽车生产者应采用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

 

  此次《办法》最大的创新和突破主要体现在3个层面。首先是政策导向的突破,新的《办法》提出,要破除配件及技术垄断;主机厂要向维修企业和独立经营者公开汽车维修信息,实现技术数据的透明;允许原厂配件自由流通,实现质量相当的产品顺畅流通。这就在政策导向上表明我国坚决破除汽修行业垄断,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的立场。

 

  其次是科技发展。《办法》提出积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引入消费者监督评价机制,构建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动态监管机制及信息化监管平台。当前互联网、车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已深入到行业各层面,各种创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商家和消费者越来越贴近,信息透明、效率更高。《办法》有助于加快推进机动车维修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

 

  最后,《办法》引领消费行为发生改变。《办法》规定,托修方(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维修。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维修保养的场所,不再仅仅是接受4S店提供的服务,消费者对汽车的选择自主性加强。政策导向和消费习惯转变将给汽配、维保行业带来巨大的市场机遇,从而推动产业真正实现规范化、电商化、连锁化。

 

  两部委:8项轮胎相关国家标准发布

 

  10月20日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第25号公告,批准了354项国家标准,其中与轮胎行业相关国家标准有8项。

 

 

  工信部: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办法》

 

  11月3日,为推进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公告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拟制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为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锂离子电池行业生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单体电池、电池组等生产企业。

 

  工信部:《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11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办发【2013】12号)提出的“加快出台内燃机制造企业准入条件,严把节能、质量、安全关,推动提升内燃机行业技术水平,抑制落后产能扩张”的任务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于11月25日予以公告,并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规范条件》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内燃机产品,建立健全内燃机安全、环保、节能标准与安全生产规程。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制造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可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以内燃机为配套动力的交通运输车辆、工程机械、农业机械以及固定装置的制造企业优先选配。

 

   质监总局: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总局令176号,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据悉,该实施办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是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基础上制定,对《条例》的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规定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对于随车配套的轮胎产品缺陷调查,《办法》规定,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针对替换轮胎产品,《办法》没有给出实施细则,只是称,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财政部:2016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进出口关税

 

  12月10日悉,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为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加强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增加有效供给,推进国内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16年关税调整将继续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高速电力机车的牵引变流器、电视摄像机取像模块、纯电动或混合动力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总成、无铬鞣剂、牛羊油脂等商品的进口关税。

 

  工信部:2015版铅蓄电池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出台

 

  12月10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及《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本)》。新规范对电池企业的建设申请、生产能力、工艺水平以及环保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规范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为不合格,必须停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与之前老规范相比,在环保以及职业病防护上有了明确的要求,对于很多不达标的小厂,这个规范是一个紧箍咒,如果不改变将会面临关门。

 

 

地方政策动态 

 

  江苏强制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1月1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文件要求,用于公路营运的半挂牵引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t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自2015年1月1日起,在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及资格审验时需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及各级政府监管平台。凡未按规定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或者已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但未能在我省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车辆,在参加2015年年度审验时,《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一律不予通过并不予换发IC卡。

 

  北京拟要求新出租车配置智能终端等运营设备

 

  2月4日悉,北京地方标准《出租汽车技术要求》通过市质监局官网对外征集意见,拟要求新出租车上配置智能终端,实现电子支付、驾驶员电子证件识别和身份认证等功能。


  据市质监局介绍,《出租汽车技术要求》送审稿由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起草,目前已完成,即将进入审查阶段。此标准一旦正式发布,将替代2004年《更新出租小轿车技术要求》的地方标准。

 

  此前,在2011年,北京曾对出租车标准初次征集过意见,相比之下,此次的送审稿标准对出租车的装备、运营配置等都有了不小的变动,并明确新标准适用于新增和更新的出租汽车,比如配置能进行电子支付、接受电召、识别的哥身份的智能终端;增加儿童座椅插口、四门电动门窗等。

 

  送审稿还规定,出租车的标志顶灯灯罩基色应为乳白色,6年内灯罩颜色应不变色、字迹不褪色。

 

  四川将规范轮胎翻新行业发展

 

  3月15日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公告》,四川省眉山市交通翻胎厂通过轮胎翻新行业准入。

 

  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了解到,该省将以此为契机,继续为有关企业提供服务,规范轮胎翻新行业、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逐步淘汰不符合准入的企业。

 

  山东明确轮胎等工业转型路径

 

  4月23日悉,《山东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5~2020年)》正式发布。《计划》明确山东省工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和重点领域,培植发展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4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轮胎、地方炼化行业、化肥和焦化等18个传统优势行业,化解淘汰轻工、纺织、化工等6大领域低效落后产能。

 

  天津机动车实施国Ⅴ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天津市于6月1日起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通常所说的“国Ⅴ”标准。

 

  自6月1日起,天津市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经过几个月的缓冲期,天津市拟于下半年停止为上述车辆办理转入手续。同时,下半年还将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

 

  南宁汽车维修标准执行新国标 新增综合小修

 

  8月25日,从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新国标已于本月起在南宁开始实施,所有新申请办理汽车维修经营的企业,一律按照新版开业条件标准进行企业许可,已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准予继续经营,但也要在2017年1月1日前整改达标。

 

  据介绍,《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新国标分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两部分。和旧国标相比,新国标对维修设备、维修从业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条件、配备设备条件等进行了调整完善,并优化了维修企业(业户)的经营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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