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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货物装运前检验的“五项基本原则”

2015-11-20 作者: 浏览数:563

  日前,某企业向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反映,其出口苏丹的一个20尺集装箱整柜的喷雾器,因未能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而无法通关,恳请检验检疫部门加大对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对出口货物实施装运前检验,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该项协议适用于由成员方政府通过政府授权或政府合同的方式,指定专门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货物的税则分类等进行检验核查,在出口方境内进行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证书是货物在进口国清关、进口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商申请外汇的重要依据。如果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商可能会被进口国海关处以货物价值的1-2倍罚款,或被责令退货。为此,我国出口企业应及时了解装运前检验的相关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关注货物需要强制性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国家。目前,已有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伊朗、苏丹及也门等五国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了质检合作协议,委托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到上述五国的相关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此外,阿尔及利亚虽未和我国签订双边协议,但其单方面规定,所有进口货物均需提供品质数量检验证书,动植物产品和食品还需提供检疫证书和卫生证书,并需要提供原产地证。因此,出口阿尔及利亚的货物,无论是法检商品还是非法检商品,均需按规定申请品质数量检验证书,动植物产品和食品还需申请检疫证书和卫生证书,并申领一般原产地证书。

  2.关注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办理程序。对货物的产地和装运口岸为同一地的(比如均在张家港),可直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一次性即可获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对货物的产地和装运口岸为不同地区的,则应关注货物在何处装箱。在货物的产地装入集装箱的,可直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一次性即可获得装运前检验证书;货物运到口岸再装入集装箱的,应先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领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货物到达口岸后,再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证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3.关注装运前检验三个注意事项。首先,企业备案先行。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只有备案的企业才能提出申请办理报检手续。因此,尚未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企业需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以免影响贸易合同的顺利进行。其次,订好检验标准。企业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时,须掌握进口国有关货物品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一定要根据进口国国家法律、标准的规定或两国约定的标准及要求确立质量条款,避免因货物不符合进口国法规、标准要求或两国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而引起的贸易纠纷或遭退运。第三,预留检验时间。企业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和履行具体的合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装运前检验的工作程序,合理安排生产、检验和装运等事项,以便顺利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4.关注装运前检验产品的范围。我国出口到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伊朗、也门及苏丹等五国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产品范围各不相同,出口企业需区别对待。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的货物,无论是法检还是非法检商品,装运前检验范围为每批2000美元以上的所有贸易性商品;出口至伊朗的货物,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出口至苏丹、也门的货物,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第25章至29章、第31章至97章的工业产品。

  5.关注装运前检验内容。装运前检验通常包括产品检验、价格核实、监督装载三项内容。其中,产品检验是对出口产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生和环保等项目的检验;价格核实是对货物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公平合理价值的确定,目的是为进口国海关征收进口关税提供依据;监督装载是对出口货物装载过程的监督,以保证出口货物批次的相符性。出口伊朗、苏丹、也门的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内容不包括价格核查或评估。此外,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出口也门的工业产品,凡是出口免验商品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验商品时允许自行查验和监装,检验检疫机构直接换发装运前检验证书,产品责任由企业承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2015年6月15日起,出口埃及商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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