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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管理总局陈谞剖析新《食品安全法》变更要点

2015-11-06 作者: 浏览数:1475

2015年11月4日,第九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暨展览(CIFSQ)在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隆重召开。来自国内外的专家、监管官员、食品企业负责人等800余人参会,共同探讨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谞博士在大会上做了特邀报告,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在风险治理、全程治理、社会治理及责任治理等制度的创新及变更要点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剖析。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陈谞

  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共154条,与2009年的104条相比增加了50条,其中有80条进行了修改。

  风险治理

  据陈谞介绍,新《食品安全法》在风险治理方面的创新首要是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即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和实施计划。

  其次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陈谞介绍道,“新《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风险监测行为规范,明确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另外规定,若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本级、上级卫生行政等部门,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此外,陈谞提到,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例如,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

  同时,也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确定了参与交流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组织者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者一般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

  全程治理

  陈谞说道,“新《食品安全法》在全程治理上的创新主要有六点,即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地源头把关、建立全程追溯制度、完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确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制度、确立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及明确网络食品交易者义务。”

  他还强调,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地源头把关主要体现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禁止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食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要停止销售,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此外,食品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陈谞介绍,“国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应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采用信息化手段,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同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也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生产经营过程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很重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陈谞提到,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生产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等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贮存、运输、装卸、包装的容器工具也应安全、无害;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及包装裁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网售食品需在第三方平台实行实名登记和验证制定,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依法取得许可证件。

  社会治理

  陈谞谈到,新《食品安全法》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创新主要有建立了贡献褒奖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此外还强化了部门之间重大事项协同、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完善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另外,陈谞强调,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由国家统一建立,统一发布公开制度;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后,应立刻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责任治理

  在责任治理上的创新,陈谞作了如下阐述:“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有害物质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先按照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构成犯罪,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相关法律处罚以外,给予额外处罚。”

  他还补充道:“对于发生多次违法行为的,要加大处罚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营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同时,还提高了财产罚数额,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币金额不足一万元,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的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币金额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最后,陈谞强调,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从业禁止处罚和声誉罚力度,并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

  撰稿:张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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