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湖南省浏阳市政府副市长、浏阳市委副书记、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管理环评审批、环保工程发包等职务便利,多次为一些公司、个人在承揽环保业务、划拨环保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前后受贿合计人民币500余万元。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黎建受贿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裁定。
曾被举报变相敛财
黎建生于1962年8月,浏阳市人,1979年参加工作,曾任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县食品总公司常务副经理、浏阳肉联厂厂长、浏阳市商业局局长、浏阳市政府副市长、浏阳市委副书记等职。2006年4月,黎建任长沙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从2006年5月任职至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假、大、空,对他没利的工作(事)他不干(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他贪污公款和谋取私利套取项目资金达数千万元,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3年6月,有网友发帖对黎建进行实名举报。
“以项目资金下拨乱挪用公款,制造财务管理混乱实际为控制财务,达到随意使用资金,利用一把手的特权变相敛财,谋利……”记者注意到,由于实名举报材料比较细致,此事一度引起较大社会关注。
2013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免去黎建的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2014年年初,湖南省纪委直接查办了长沙市环保局原局长黎建一案。
2015年4月24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黎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受贿合计人民币518.49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黎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受贿名目五花八门
记者注意到,此案一审判决书长达48页,详细罗列了黎建诸多犯罪事实,涉及到环保局等相关职业领域。
2003年1月7日,黎建担任浏阳市委副书记兼浏阳市大文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挂靠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阮某,为了感谢黎建在第七合同段施工时的关照以及希望黎建帮忙其承揽到大文公路的路基工程,提出给黎建送钱。
2004年二三月的一天,黎建让其同学邹某(另案处理)与阮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花炮购销协议,在浏阳市浏阳河大酒店收受阮某现金100万元并交与邹某保管。之后,阮某在黎建的帮助下,承揽到S310浏阳市大文公路第1、2标段路基工程。
2004年7月16日,邹某按黎建的要求,将受贿所得款中的50万元连同黎建另外出资的34万元共84万元,以“天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浏阳工业园现代制造产业基地购买了一宗面积67.125亩的土地,该宗土地被浏阳工业园回购后,黎建得到土地补偿款271.58万元,其收受的贿赂款50万元因土地交易产生的孳息为111.6547万元。
2008年五六月,曹某与刘某阳等人拟成立泰谷公司。黎建明知其出资30万元不能占该公司20%股份,仍向曹某提出该要求,后曹某应允,黎建遂授意以其外甥女周某的名义持股。泰谷公司于2008年9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585万元,直至2010年6月7日,实缴资本585万元,曹某任泰谷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建以周某名义于2008年8月29日实缴出资额30万元,认缴出资额85万元,持股比例14.53%,其余55万元由曹某安排资金分两次代其缴纳。泰谷公司成立前后,黎建利用其担任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审批、拨付环保资金的职务便利,在泰谷公司及其子公司浏阳市朝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环保资金时给予支持。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泰谷公司及朝阳公司以“零排放养猪疫病综合防控关键技术集成与运用研究”“养殖零排放二次污染物资源化利用”等项目申报获得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共计260万元。
在长沙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黎建利用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管理招商引资、协调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机动车尾气检测补贴等职务便利,将长沙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项目交给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并在协调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检测财政补贴中给恒凯公司多次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时任恒凯公司股东、董事长陈某某人民币共计52.78万元。
黎建在担任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管理环评审批、环保工程发包等职务便利,多次为清之源公司承揽环保业务提供帮助。2012年3月的一天,黎建因托武某找人疏通关系以提拔其职级需要资金,遂以武某的公司需要陈某赞助为由向陈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后陈某将100万元交给武某,并签订一份虚假产品推介合同。
此外,黎建在一公司未按期支付一期土地价款,已经面临违约的情况下,逐步接受陈某乙的请托,利用其担任长沙市环保局局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该公司违规办理延期支付土地款、调高土地容积率、减少土地容积费,并收受陈某乙出资的购房款98万元和房屋装修款12.436万元。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黎建提出上诉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张家界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综合表述为:经审理查明,2003年年初至2013年上半年,上诉人黎建在担任中共浏阳市委副书记兼任大文公路(浏阳铁山界至大瑶)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8.496万元,其中索贿100万元。上诉人黎建收受上述贿赂款后,将赃款交给他人保管,用于进行土地交易获得孳息111.6547万元。上诉人黎建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已退还及未实际占有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32.28万元。
审理后,张家界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