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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污染者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担责

2015-06-03 作者: 浏览数:914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6月3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以来,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此举旨在统一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疑难问题,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解释》共19条,主要从8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一是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又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二是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免事由。三是明确了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四是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五是明确了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六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或者监测报告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等有关证据的适用。七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八是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的承担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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