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于近期通过并将在今年10月起实施。新法案中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显著标示”。然而记者走访市场调查发现,转基因食品标注乱象重重。
□法规
转基因食品须显著标示
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这并不是我国第一次就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出台法规。2001年,国务院曾出文,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次年,农业部又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明确表示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该办法还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玉米、番茄、菜籽油等5类17种转基因产品(下表),必须进行强制标识。
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再次颁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其中描述更为具体: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综合上述规定,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问题,我国不仅要求标注,同时还要求“明显”、“显著”。
“非转基因”不可随便喊
对于市场上的各种“非转基因”食品,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今年1月21日,农业部就转基因问题下发《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有的企业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认知欠缺的焦虑心理,把“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加以炒作,有的在广告词中使用比较性语言,暗示非转基因更安全。这种做法违背广告法相关法规,导致行业无序竞争,还加剧了公众对转基因的恐慌情绪。通知要求,要引导公众科学理性认识转基因,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标明“非转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调查
对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企业是否按规办事了呢?记者近日走访市场调查发现,转基因标识可谓是乱象重重,消费者想要从产品外包装的标识上辨别转基因产品,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A 食用油标识问题较多
1“转基因”藏身小字堆难以发现
记者走访多家大型超市发现,不少品牌食用油在其产品外包装正面醒目位置标注了“非转基因”字样,并施以大字体处理。譬如福临门植物甾淳玉米油、金龙鱼玉米胚芽油、鲁花压榨特香菜籽油等,都用醒目的字体标注“非转基因”。有的超市促销员还以此作为卖点揽客。
与非转基因食用油高调示人不同的是,真正需要严格标识的转基因食用油在标签标识上则是“羞羞答答”。在一款福临门的5升装一级大豆油桶身上,记者在产品标准、生产日期、配料等众多细小文字堆里仔细寻找,才能发现一行小字: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
另外一款转基因汇福大豆油,标签配料表中显示为“大豆油”,然后标识加工工艺、产品标注、产地、保质期等,直到最后才标注“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字样,如果不仔细寻找很难留意到。
在超市调查采访时,记者遇到一位准备购买食用油的上了年纪的女士,她将一桶油瓶身翻来覆去,也没找到是否为转基因的信息。该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眼睛不太好,实在看不清,让记者帮忙看看。记者经查找后确认,她拿在手上的正是转基因产品。
2本无转基因作物却宣称非转基因
此前有科学界人士质疑:如果当前世界上还根本没有研发出某个转基因产品,企业就不应该标注自己的相关产品为非转基因产品,譬如花生。
今年1月农业部下发的通知也已明确规定:“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
“尽管此次农业部发出通知规范的是企业广告宣传,但是食品标签同样是企业产品信息的对外告知,本质上也是一种宣传手段。”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如此表示。
记者在市场上发现,众多食用油生产企业的花生油几乎都标注了“非转基因”,包括鲁花一级花生油、金龙鱼花生油、福临门花生油、荟食花生油等。其中鲁花花生油还特意在产品的瓶身上套了一个号称“5大创新”的广告宣传单,上面的“非转基因”字号最大。
除花生油外,企业打出的非转基因食用油品类还有很多,如金龙鱼、多力均打出的“非转基因”葵花籽油、多力非转基因芥花油,另外金龙鱼的谷维多稻米油产品封口处直接套上宣传单,上面写着“金龙鱼非转基因油全国销量遥遥领先”,其中“非转基因”四个字字号最大、最醒目。
记者注意到,葵花籽、芥花、稻米等作物并不在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之中,它们是否属于“我国已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同时市场又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范畴?对此问题,农业部对记者的采访一直没有给予回复。
B 豆类加工制品低调很多
与食用油企业高调标注“非转基因”不同,以大豆为主原料的豆浆、酱油等产品,其标注情况相对就低调很多了。
记者注意到,永和大王、龙力生物的豆浆粉都采用显著字眼标注“非转基因大豆”。李锦记、海天、加加等酱油在产品配料中都是用小字号注明“非转基因脱脂大豆”,但是像金狮、老才臣、美味鲜的一些产品就没有说明。
那些没有标注是否转基因的产品到底含不含转基因原料呢?按照国家法规,我国强制要求企业的是: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就必须标注;但对于没有使用转基因原料的,企业标和不标没有限制。正因如此,于是有些企业标注,有些企业不标注,而最终却给消费者选择带来麻烦。
“宣称‘不含转基因成分’的做法其实是‘阴性标识’”,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做法在泰国等国家也是不允许的,但在我国目前是可以的。
C 休闲食品几乎不标“非转基因”
超市里琳琅满目的饼干等特色休闲零食,稍微留意下,就会发现,其配料中一般都标有“食用植物油”,有的还标注含有大豆,但记者发现,这些零食到底采用了哪个品种的“植物油”均未告知,更别提是否转基因了。那么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理解为这些企业的产品使用的植物油应该是非转基因产品。
消费者吕女士对此心存疑问:市面上转基因食用油那么多,而且价格普遍比非转基因便宜,难道这些零食企业采购的都是非转基因植物油?
据媒体公开报道,前几年,达利园“好吃点”高纤粗粮饼和高纤煎麸饼系列食品包装配料一栏上,有标注“由转基因大豆加工制成”,企业此举可谓严格守法老老实实标注,却未曾想招来舆论的质疑,如今,“好吃点”的产品中已没有“转基因”字样了。
与美国、欧盟相比,我国目前采用最严格的定性标识方法,即食品产品中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就一定要在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饼干等零食使用了转基因食用油,其也应当注明“本产品加工原料中含有转基因豆油,但本产品中已不含有转基因成分”字样。不过记者在超市走访并未发现有这样标注的,但也未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D 散装食品及餐饮业均不标注
包装食品转基因标识现状尚且如此之乱,散装食品、餐饮业就更是如此了。
按照农业部的规定,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不过记者在市场调查发现,散装食品、餐饮业市场几乎就找不到“转基因”或“非转基因”的标识。
在一家大型超市,记者发现这里销售的散装玉米粉、玉米粒、豆粉等,都并未标注是否转基因,而在货架下面,有装着这些产品的大包编织袋,其外包装上也没有相关字样。
在真功夫餐厅,记者点了份豆浆并询问服务员这豆浆是否为转基因大豆加工的。服务员表示不清楚,但是她从柜台里拿出了一袋豆浆粉告诉记者,公司的豆浆是直接冲调的。记者发现包装上显示大豆产地来自东北。因为我国并未批准转基因大豆的种植,因此该产品可以判定为是非转基因大豆,其包装上并未像食用油那样强调是“非转基因”。
产品上不标是否“转基因”,消费者是否就能认定该产品采用了非转基因原料?其实这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是个困惑。就在上月底,国家食药监总局约谈了部分大型、连锁餐饮企业,要求火锅餐饮行业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动公示是否使用转基因食品、是否在火锅底料和调味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经营信息。
尽管此次只是政府约谈,并未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餐饮企业使用转基因食品的现象应该存在。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认为,对于转基因食用油来说,虽然消费者在终端购买时仔细查找能够发现转基因的标识,看似消费者拥有了知情权,但对于使用转基因产品的餐饮及食品深加工企业来说,他们并不会告知消费者炒的菜或加工的食品使用的是否是转基因食用油,这就使得监管上出现了漏洞。
□企业说法
企业表示标注合规
记者昨天与金龙鱼、福临门等企业联系,询问目前企业相关转基因产品标识是否达到了“显著”要求、为何对本就没有转基因作物的产品如花生却高调标注“非转基因”、未来是否会有改进的举措等问题。
昨天下午,两家企业均发来回复。
金龙鱼回复表示,国家关于转基因的标识一直有明确的要求,农业部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已有详细规定;我司已严格按照我国农业部和GB7718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显著标识,标识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粮福临门也表示,公司所有食用油产品的生产和标注均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对原料的真实属性进行了标注。
□行动
71名律师联手发起公益诉讼
关于转基因标识之乱,其实已有律师发起行动。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昨天告诉记者,几年前他就开始关注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发现转基因食品普遍存在标识字体较小、消费者难以辨识、极易混淆的情况,甚至有些转基因食品还故意不标识,这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故此,他于去年下半年开始联合全国多个律师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不醒目或根本不标识问题发起法律行动。
“转基因食品必须‘显著’标识,怎样标注才算‘显著’?最起码要达到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得到的标准”,许思龙表示,其实我国非转基因食品根本不需要标识,但同一企业却用非常大的字号醒目标识“非转基因”;而需要标识的“转基因”却故意标得很小,这显然有刻意隐瞒、欺诈之嫌。
“截至目前,此项公益行动已获得国内71位律师的支持和响应”。许思龙告诉记者,目前已有多名律师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生产企业“欺诈”,被告企业涉及食用油品牌金龙鱼、福临门等多家企业,目前全国共立案11件。
》追问
“显著”标识到底有何标准?
记者通过公开信息查阅发现,农业部曾于2007年下发“869号公告-1-2007”文,该文件规定,关于转基因生物标识文字要求是“高度不小于1.8毫米”。
字体高度1.8毫米,从正常消费者视觉上看,这显然算不上是“显著”,那么农业部制定该标准的依据到底是什么?遗憾的是,农业部昨天对记者的采访没有给出回复。许思龙告诉记者,在福州起诉的公益诉讼中,金龙鱼也是提供了该文件来辩解,但法院一审裁决仍然认定金龙鱼某款调和油转基因标识标注不明显。不过法院并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欺诈”,对此,原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专家说法
1 标识之乱带来不正当竞争
“尽管有关转基因安全性的争论短时期内很难分出胜负,但保证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消费的知情权则是最基本的要求”,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表示,任何企业都应当将商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吃的食物到底是什么。
“现实中本没有转基因花生油,厂家却故意告知消费者‘非转基因’,这种本没有A产品却故意说成有‘非A’产品的存在,让消费者误解还有转基因花生油,从而吸引消费,这是一种非典型性欺诈行为”,吴冬表示,另外,尽管国家并没有限制非转基因食品不可以标注“非转基因”字样,但是企业这样标注其实是让没这样标注的非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处于竞争劣势。
2 建议禁止阴性标识做法
对于市场关于食品转基因标注的乱象,吴冬认为,这需要相关主管部门首先能够统一做个明确规定,譬如禁止允许“阴性标识”的标识方法,即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一律不允许标注“非转基因”,这样消费者选择就方便很多。
对于企业“阴性标识”的做法,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胡小松接受记者采访时更是表示:“就好比一个人身体有病,他可以说自己有什么病;但是一个人本没有病,非要见谁都告诉人家说自己没有病,那他或许真的有病了。”胡小松认为,是转基因食品就告知,不是就别说,否则将给消费者带来很大误解。
3 相关部门应当协同管理
“在转基因食品标识上,相关政府部门确实需要协同管理”,吴冬表示,目前的现状是,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都有转基因产品的标注管理要求,只是在市场监管时就出现了问题。
吴冬表示,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归农业部门管理,市场上转基因作物加工食品归食药监局监管,食品标识归质检总局管,产品广告宣传又归工商局管,转基因食品标识到底哪个部门监管着实让人云里雾里。
对于这一现状,吴冬表示,除了相关部门应出面协调外,各部门制定规章的立法备案时更应严格把关,避免各部门制定出一批在日后无法有效实施的低水平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