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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水十条”:落实“水十条” 资金从哪来?

2015-05-06 作者: 浏览数:896

  根据相关测算,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任务需投入资金约4万亿至5万亿元(近3年约投入两万亿元),其中各级政府要投入约1.5万亿元。实施“水十条”资金需求巨大,钱从哪里来?

  事实上,“水十条”本身已经给出了答案:一方面,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在政府资金投入方面,“水十条”提出,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等项目和工作。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5年中央财政预算,今年中央对地方节能环保支出专项转移支付中,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为130亿元,虽然比2014年增加了60亿元,但相对于万亿级的水污染防治资金来说,中央财政支持只是很少一部分。

  因此,中央财政只能在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共性的问题上发力,引导资金流向,激发社会活力,更多的资金还需要地方财政多“下功夫”,多从市场上找资金。

  今年两会期间,多地都表示将不同程度地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山东省提出,2015年,在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方面,安排1.03亿元支持小清河、马踏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广西壮族自治区提出,今年安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14.47亿元。浙江省级财政今年则将筹措98.8亿元,用于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水环境治理,此外还建立了“五水共治”重大科技专项,每年安排财政科研经费2000万元。

  尽管不少地方都加大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仅依靠财政投入就想完成“水十条”提出的一系列任务还是十分困难的。

  一方面,全国财政收入因经济下行增幅减缓、增长乏力,另一方面,当前,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着自身债务水平较高的窘境,两者叠加,有可能导致财政对“水十条”的支持力度打折扣。

  面对上述情况,我们看到,“水十条”明确提出,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例如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此外,去年底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等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

  2014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指出要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今后,国家将在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4月27日,财政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再次提出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

  这些政策,与“水十条”遥相呼应,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治理领域的活力。

  在地方层面,浙江、湖南等地在水污染治理领域的市场化探索也日渐深入,目前通过市场机制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其一,银行信贷。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建设银行浙江分行已支持“五水共治”项目17个,涉及金额30亿元。

  其二,由地方政府推出债权权益产品、私募债产品等。2014年5月至今,浙江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陆续发行了超过20亿元的“五水共治”定向融资产品。2013年6月,为治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湖南省发行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截至2014年2月,湖南已成功发行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67亿元。

  其三,在公用事业领域,推行PPP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近年来,PPP等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目前,重庆、湖南、安徽、浙江、江西、北京等多地均已发布PPP相关投资计划,规模均在千亿元水平。统计数据显示,各地已披露的PPP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已经突破1.6万亿元,其中环保项目超过1270亿元。

  水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治理耗时长、见效慢、投资高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保障资金投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在资金的使用上,则要优化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监管,切实发挥污染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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