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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里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2015-04-20 作者: 浏览数:850

  国务院16日发布了“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0条、35款、76项、238个具体措施,各项措施都落实到了相关部委身上。业内人士认为,各项任务措施可实施、可考核、可追责,“水十条”必将推动绿水青山的梦想成为现实。

  水安全关系每个人的健康、关系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这些年来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瞄准当前影响水安全的种种问题,“水十条”出台恰逢其时。多项约束性“硬指标”,规定了完成时间、责任单位,以及对地方政府排名和落后名次的惩罚制度,对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治污形成了“硬约束”。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浩等专家认为,“水十条”量化指标的另一个重要亮点,是它不再停留在减排量、排放标准等以往常用的手段上,而直接将河流等水体的改善程度作为考核标准,包括七大水系的水质标准、地级市以上城市黑臭水体的数量等刚性指标。

  记者梳理“水十条”中的主要约束性指标,并请专家进行简要分析:

  1、七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超70%

  ——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这是“水十条”需要达到的主要指标,达到这些指标,就可以实现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良性循环。

  2、地级市集中饮用水水质达Ⅲ类高于93%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饮水安全的前提是水源安全。现在好水越来越少,水源地水质变差是不争的事实。要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首先要从源头抓起。

  3、敏感区域达到一级A标准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过去因为排放标准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水依旧很脏。今后这样的情况将会改变,排放标准提高了,水就可以再次利用,排入河湖的水,也可以促进水质好转。

  4、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在许多城市,污水处理厂还远远滞后于城市发展、污水处理的需要,大量污水直排河湖,有的即便开工也因收集效率不高,处理成本高、效率低。今后通过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铺设收集管网,实现将污水百分百的收集和处理,以实现循环利用。

  5、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京津冀地区是我国严重缺水地区,水污染形势严峻。以北京为例,每年21亿立方米的水资源要维持36亿立方米的需求,缺口达15亿立方米。北京市近年来加大再生水利用,2014年再生水利用量已达到8.6亿立方米。此次“水十条”部分条款针对京津冀地区专门列出了约束性指标,有些项目要求京津冀地区提前完成。

  6、重要用水量两指标双下降

  ——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节水不再是口头上喊喊而已,这次“水十条”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7、限期淘汰不合标准用水器具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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