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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二审 委员建言保留标准整合内容

2014-12-25 作者: 浏览数:860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下文简称“二审稿”)。

  鉴于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整个过程,也显得颇为跌宕起伏。

  相较半年前提交审议的初审稿,本次二审稿依照预防为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诉求,进行了大幅修改,由此前的159条减少到145条。其中,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分,修改幅度很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透露,在二审稿中,删除了对现行初审稿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进行整合的相关规定。

  删除标准整合?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曾明确提出要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的整合规定。

  具体而言,一审稿中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的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在随后的征求意见阶段,国家卫计委明确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施行以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截至今年6月,已经整合完成近430项标准。根据工作计划,此项工作将于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本法对此可不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从斌表示。

  对于上述修改,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也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我提议还是要保留其中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一内容,怎么整合没有问题,不能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一条取消掉。”贺一诚委员表示。

  在他看来,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是食品安全法的核心,虽然国务院将要颁布新标准,但要等到明年年底才能出台,且仅仅430条标准无法覆盖整个食品安全领域。

  而有委员进一步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草案时,应将标准的制定依据也一并公开。

  另就二审稿第27条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内容,参与分组审议的陈喜庆委员建议,公布同时,加上“应同时公布其所依据或参考的科学标准和实验依据”。

  陈喜庆委员认为,如果法律中仅规定了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的方法和依据,但没有公布其所依据或参考的科学标准和实验依据内容,会导致相关产业的从业人员和学者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得到的资料不够完善,因而在对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时候,有可能需要自己搜集更多的资料,重复做相应的实验,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地标”与“国标”

  二审稿中,对于食品安全标准中存在着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相协调的问题,也给予了明确规定。

  二审稿第28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此外,还明确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对于上述“地标”与“国标”的规定,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为了从便利于管理计,应首先把“地标”的制定权限下放到县一级。

  “我认为这个应该授权到县,省还是高高在上,根本不知道县里有哪些食品,而且省里有的食品国家一般都有标准,所以这个标准还是要放到县。”姒健敏委员坦言。

  他建议,将第28条修改为:“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逐级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符合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限于该地区范围进行。”

  而针对“国标”出台后“地标”废除的规定,也有多位委员表示了不同意见。

  周其凤委员认为,有的地方标准可能会高于国家标准,比如上海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可能高于全国的标准。因此,他建议在第28条中增加“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继续执行地方标准”的相关内容。

  参与分组审议的张兴凯委员也给出了类似的建议,在他看来,地方政府有权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这是国际惯例,也是适应中国地域广阔、发展水平不同的国情的。

  因此,他建议将二审稿第28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若国家标准严于地方标准,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而冯淑萍委员则进一步建议,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虽然目前在二审稿第三章中明确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三类,“但哪些需要国家做出标准,哪些由地方做出标准不清晰,建议本法做出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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