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下午,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召开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新政策宣传贯彻通报会,记者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疆检验检疫部门将严格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新疆进口煤炭实施法定检验监管。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检验处处长迪丽拜尔·沙比提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资源/能源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法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意义重大。
据介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对进口煤炭的放射性、外来夹杂物和环保项目等进行严格检验监管,对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
据悉,目前,为了让《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在疆顺利实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从考察新疆各口岸煤炭进口情况、消费情况及煤炭的质量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该局制定了《新疆进口商品煤检验检疫监管实施细则》,2015年1月1日起,新疆进口煤炭将按照国家和新疆的这些新政策进行检验监管。